二十九、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教育手段?
教育手段,就是通过对社会成员进行系统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教育,提高人们的文化程度和文明素质,从而达到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目的。因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目的在于教育人、提高人的素质。这是我们党的一项战略措施,也是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保证社会主义祖国繁荣、昌盛,安定、团结的一项伟大而艰巨的宏伟工程。因此,教育手段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治本作用。
三十、治安综台治理为什么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
按照宪法的规定,从中央到基层,各级党组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只有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不能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中央制定的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正确方针,是全党全社会的一项共同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实质上就是党领导人民群众执行宪法和法律,完成宪法赋予的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治安环境的神圣职责。因此,这项工作的开展必须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而决不能因为工作涉及面广,公众参与广泛,就可以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范围。要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宪法和法律容许的范围内进行,就必须加快制定与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政策法规,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要不断提高和加强专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遵守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作用。
三十一、党政组织如何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国多年来维护社会治安工作基本经验的科学总结,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措施;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定;对于动员各方面的力量预防和减少犯罪,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对于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党政领导要狠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依靠广大群众,全面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充分运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多种手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要把建立综合治理的各级组织机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与办事机构,做到工作层层有人抓,有人管。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特别要注意总结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基层的经验,以推动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做到工作忙时不忘综合治理,任务重时不挤综合治理,治安好时不放松综合治理。
领导干部一定要做到信息灵、反应快,头脑清醒、决策果断,要在矛盾和问题形成的初期就抓紧解决,决不要让矛盾积累扩大,要积极寻找和研究从全局维护稳定的办法,而不是就事论事,被动应付。要深入基层,倾听和了解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出发,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
三十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哪些基本经验?
自1991年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颁布以来,各地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创造和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项治理工作。
(二)预防违法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中心工作。长期以来,各单位在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和突发事件的方面,建立健全了治安防范的长效机制和工作网络,创造了许多好的形式和方法。例如,搞好群防群治,开展联防共建活动,实行多种形式的治安防范责任制,开展了适合基层特点的“安全创建活动”,不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投入必要的财力、人力、物力,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的“三防”工程建设;充分发挥各级组织和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做好后进青年和重点人员的帮教管理工作;收集掌握各种矛盾纠纷的信息和动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杜绝事故苗头,防止矛盾的演化升级等许多行之有效的预防工作和活动。
(三)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在工作和生活中,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从而为消除社会矛盾,倡导文明新风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四)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是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社会治安和犯罪问题是社会诸多矛盾的综合反映。因此,也决定了这项工程的实施必须要党政领导亲自动手、各个方面积极配合,依靠群众、全体参与,集中力量、齐抓共管。多年来,各单位在综合治理工作中,依靠广大群众,尊重他们的首创精神,并想方设法为他们解决困难,创造条件。使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沿着健康的轨道向前发展。
(五)落实领导干部责任制是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保证。各单位抓住领导责任制这个龙头,逐级建立相应的领导干部责任制,在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的基础上,建立了评比奖惩制度,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目标与领导于部的政治责任和经济利益相联系,完善检查考核制度和奖惩兑现机制。
(六)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键。随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逐步发展,基层基础工作的作用愈加突出和重要。基层组织建设好了,基础工作做扎实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才能落实到基层单位。
三十三、“谁主管,谁负责”的含义是什么?有哪些具体要求?
“谁主管,谁负责”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原则。是在总结了我国多年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明确的。其基本含义是:一是从中央到地方,党政军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都要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结合本身业务,认真抓好本系统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尽力防止因本部门工作偏差而对社会治安造成消极影响,承担起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的整体责任。二是党政军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抓好本系统自身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发生重大犯罪和重大治安问题。三是各机关、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都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切实加强本单位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各项安全防范工作,严防发生违法犯罪和其它治安问题。落实综合治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落实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及时发现、调解和解决集体上访、请愿等一些群体性事件,缓解各类矛盾;对有现实危害的重点人员要依法落实包教和监控措施,努力减少违法犯罪率;加强重点工程建设的安全保卫和重点部门、重点区段、要害部位的防范设施建设和制度建设,确保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
三十四、为什么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在落实,贵在坚持?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中央提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正确方针,它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巩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无成效,关键在于能否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是否能保证各项综合治理的任务、措施落实到基层并长期坚持下去。如果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和措施不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群众中去,这项工作就不能取得明显成效。由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必须要社会各界广泛的参与。要动员组织广大群众积极投身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中来,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性的认识,使之变成他们自觉自愿的行动,这是需要经过一个时间过程和工作积累。因此,要想真正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取得明显的成效,就要下决心,下气力抓好各项措施在基层的落实,要发扬埋头苦干、扎实工作、求真务实、努力开拓的工作精神和工作作风;同时还要从工作机制和制度上保证工作的延续性和实效性,建立相应的考评标准,明确责任,赏罚分明,贵在坚持,重在落实。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发挥作用。
三十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包括哪些内容?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各级组织、各部门乃至群众对做好这项工作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了明确单位、部门和个人的责任,保证各项任务的落实,常常采取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的形式。责任书由于对象不同,内容也不完全一样。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目标要求。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部门的工作实际,确定达到的目标。比如,规定各级党政领导要把综合治理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组织机构健全;群防群治形成网络;遏止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的发生和防范措施的落实等等。
二是具体责任。为实现目标要求,各级领导、各级组织、各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具体采取的措施。例如,将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发生重大事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年初的安排,年终的总结等等。
三是评定标准。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成若干具体指标,并确定各项指标在总体工作中所占的比重。目前各单位一般采取百分制的评定办法,把各方面的工作都规定明确的记分标准,达到标准的给标准分,达不到的扣分,做的好的也可以加分。
四是考核办法。规定哪个部门负责考核评比工作,采取什么方法检查,检查评定结果如何与政治荣誉、经济利益、晋职晋级挂钩等等。
三十六、如何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是明确责任,增强参与意识,推动、检查各项措施落实的有效形式和方法,也是考核工作效果,实现奖惩兑现的依据和标准。责任书一经签订即具有一定的约束力,签订责任书的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保证责任书各项内容的实施和落实。实际工作中,签订责任书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
一是系统、部门与所属单位党政领导之间层层签订责任书。比如集团公司与所属的子公司之间等,这种上级与下级部门之间的签定方式,即“条条之间”的签订。
二是单位内部党政领导与具体工作部门和责任人之间签订责任书。
三是企业负责人与属地管理的政府之间签订的责任书,这种签订关系属于“块块之间”的签订。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签订责任书,一般都由单位或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至少签订两份,以便于检查、考核。
三十七、为什么要建立科学、权威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体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国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一种新的途径,虽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仍然是处于不断探索和发展之中。强调要建立科学的、权威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既是对以往经验的总结,又是实际工作的需要,这主要是因为:
一是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性质所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一方面,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才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另一方面,综合治理的对象,即社会治安和犯罪问题又是社会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由此可见,这两个方面都具有综合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因此,要求各级综合治理组织在行使工作职责时,必须具有权威性,才能把社会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综合治理要素凝聚起来,形成合力。
二是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发展经济,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始终是全党、全社会的中心工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也日趋复杂和多样化,各种思潮和矛盾纷争也必将产生和出现,各种不安定因素和治安问题还会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虽然是治理这些问题的有效手段,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无论是在政策、策略上,还是从手段、方法上,都必须不断改进,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发展要求。建立科学的、权威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就是要以前瞻性的、创造性的、发展性的眼光和思维来对待这个问题,深刻认识到这是一项在整个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
三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多年实践的科学总结。用综合治理的方法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新中国的一个创举,它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发展和完善。实践证明,凡是建立了科学的、权威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的地方,就能够统一部署工作,各项工作都能够搞得有声有色,效果十分显著。
为此,建立科学的、权威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体制是形势、任务的需要,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必然选择。
三十八、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如何搞好治安岗位责任制?
治安岗位责任制主要适用于单位中的防火、防爆、防破坏等重点单位及一些要害部位。治安岗位责任制的制定,要在公安机关及其保卫部门、派出所的指导下进行。要根据不同性质的单位,明确治安保卫目标,订立严密的治安保卫措施,明确其单位组织与个人的治安岗位责任。要把治安责任制的内容,根据该单位的特点,落实到各行政管理系统中。要做到落实治安岗位责任制,实现治安分级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以便杜绝和消除治安隐患。公安机关对有严重治安隐患的单位或部位,要发出隐患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
三十九、如何搞好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建设?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否真正落实,关键在基层。抓好基层的组织建设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和措施的重要保证。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搞好基层综合治理组织建设,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
二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要把基层单位的党支部建成带领群众模范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战斗堡垒。
三是要把基础工作抓好。基层的综治组织要大力加强基础工作,做好建章立制及基础台帐的建立等工作,积极落实活动的经费和场所,搞好群防群治,加强对这些组织的指导、协调,使群防群治的组织建设、人员培训、活动制度等工作落在实处。
四十、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票否决权制?
为了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顺利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明确规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其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以调动各方面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督促后进单位和个人改进工作,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一票否决权制的基本含义是: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效果与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和职级晋升紧密结合的一种制度。一票否决权制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落实的重要措施。由于它直接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在工作中,我们必须坚持积极稳妥,慎重求实的原则。在使用一票否决权制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必须要有一个科学、实际、操作性强的考核标准。一票否决不能简单地理解成出了一个问题、发生一起刑事案件就给予否决。应当在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对单位和个人工作情况总体考核的基础上正确行使。
(二)必须要有一定的否决范围和一定的时期限度。不能认为综合治理工作没有搞好,就否决了所有评选先进的资格。一般在评选文明单位、企业晋级,领导干部职务晋升等与综合治理有一定联系的几个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要注意一般应以考核一年期的工作效果为基准。
(三)否决单位或部门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的晋职晋级资格,要按照管理权限,与组织人事部门协商决定。
四十一、为什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广泛发动群众,走群众路线?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是一项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的系统工程。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运用综合治理的各种手段,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和社会防范网络,及时揭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才能形成“社会治安,人人有责”的工作局面。实践证明,管理社会,维护治安,其关键就是充分发挥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意识,进行有效的治理。
四十二、如何动员和组织群众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动员和组织群众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活动,可以说是综治部门的一项基本工作,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是否显著的一个重要标志。为了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应当从以下几个基本方面着手:
(一)广泛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深入宣传它的重要性,使广大群众从思想上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是为实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的重要保证。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同时,还要使人们认识到,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力。只有群众的思想认识统一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才会得到群众的广泛支持,从而变成大家的自觉行动。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运作,统一行动。加强党政领导,充分发挥综治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骨干作用是组织广大群众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关键。同时还要依靠工会、共青团的力量,动员组织广大职工积极参加到实行安全责任制等群防群治活动中来,开展安全文明创建活动,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认真做好帮教工作,把打击、预防、教育、改造、建设结合起来,真正做到齐抓共管,群防群治。
(三)要对群众参加综合治理的活动给予工作便利和安全保障。主要是在工作当中创造和提供相应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不仅在经费、场所等方面给予保证,还要对勇斗歹徒的先进人员给予必要的奖励;同时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见义勇为者的行为要依法严惩。
(四)在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要强调和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派出所、物业公司、居民委员会等组织领导作用,把主要精力用于治安防范和服务群众上,不断探索新形势下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新路子,积极倡导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群众排忧解难,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广泛开展。同时,要大力宣传表彰群众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创造的先进事迹和涌现出的优秀典型,使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深人人心,从而赢得广大群众的理解、拥护和广泛参与。
四十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公安机关的事情”,这种认识对吗?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公安机关作为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自然应当把实现社会治安稳定发展,确保国家长治久安视为自己的神圣职责。但是,治安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无数事例已经证明,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单凭公安机关一家的力量是万万不行的。概括地说,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绝不是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所能承担起来的。社会治安需要社会治,综合治理需要综合抓,它不只是党委、行政部门的事,更不是公安机关一家的事,它是全党、全民、全社会的事,是千家万户、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
我国宪法中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维护和治理社会治安,正是管理社会的一项重要事务,是直接关系到社会安定的一件大事。维护社会治安既是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也是公民依法应尽的义务。如果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只当做公安机关一家的事情,对自己参加综合治理工作看成是“额外负担,与己无关”,出了问题找警察,案子破不了怨警察,推脱、逃避自己的社会责任,这种认识和行为就是片面的、消极的,也是不正确的。
四十四、为什么有人担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难以落实?
要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难度确实有,担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落实不了的主要原因:一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项工作涉及的方面和层次有很多,要把各方面的力量组织协调运作起来,有许多细致繁琐的工作要做,所以其整体功效的显现需要有一个过程。
二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还没有被全社会所认识和理解。
三是传统的模式还在影响着人们的观念和思维。少数群众总是认为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是公安机关一家的事。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虽然有一定难度,但也有许多有利的条件: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组织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始终高度重视。
二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践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三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正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
四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给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对此,我们既要注意防止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看得轻而易举,又要防止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务面前产生望而却步,松懈厌倦的情绪。要树立坚定的信心和决心,保证工作措施的落实,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从而积极地参与到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中去。
二是要充分理解和认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正确认识形势,保持清醒头脑,在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做好各种应对的准备,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得更好。
三是要把工作的重心放在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心和难点都在基层,检验党政领导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否得力,最终是看这项工作在基层落实得怎样。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扎扎实实地落实到每一个单位,即“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同其他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成为检查单位工作,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一个重要内容。
四是切实转变领导工作作风,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责任制。工作落实的核心就是责任制,要逐级逐项地建立目标责任制,建立考核评比和奖惩兑现制度。要重心下移,面向基层,解决处理群众最为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把各种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提倡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措施真正地落在实处。
四十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的主要标志是什么?
(一)基层党政领导重视,建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议事制度。基层的工作十分繁杂,上面的每一项任务最终都要在基层得到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不例外,要做的工作的确很多。如何摆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同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对于基层的党政领导来讲,是一个实际的、不容忽视的政治问题,也是一个讲究科学的工作方法,体现自身工作水平的能力问题。要明确认识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是可有可无的工作,一定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放在重要位置,统筹安排,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二)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没有健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就不能有效地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这已被多年的工作实践所证明。基层党政领导应该把组织落实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中的重要内容。真正做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基层有人抓,有人管。
(三)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基层单位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按照中央和上级的工作安排,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分解成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具体指标,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和实施检查、监督、考核和评比制度。
(四)群防群治的作用充分发挥。发动和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最根本的任务。要充分发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的创造性,使群防群治组织的作用得到真正的发挥,严密和加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基层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适应社会发展和实际工作的要求。
(五)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义、性质和任务,认识到维护治安稳定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弘扬正气,抵制邪气,形成人人为维护安定团结而出力献策的大好局面。
四十六、工会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如何发挥作用?
工会组织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要结合自身的职责,发动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企业内部的治安秩序,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
(一)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职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客观分析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和负面影响,正确认识和理解在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提高主人翁责任感,发扬奉献精神。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职工内部矛盾的疏导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工会组织要从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和职工内部矛盾、纠纷的疏导调解工作。主动关心职工的疾苦,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增强信心。协助党政领导,及时处理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事件,组织群防群治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开展“五好”家庭活动,大力加强“职工之家”的建设;强化对文化娱乐活动场所的管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十七、共青团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如何发挥作用?
共青团组织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要按照党组织的统一部署,根据团的性质和任务,努力担负起自己的职责,积极投人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活动中去。
(一)积极开展符合青少年特点的思想教育活动。要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有针对性地对青少年进行理想、道德、法制、纪律等内容的教育活动,潜移默化,寓教于乐,帮助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社会主义信念。
(二)积极改善青少年的物质文化生活,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技、教育、文化、娱乐活动,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提高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抵制“黄害”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
(三)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保护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制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纪观念,勇于向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四十八、教育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如何发挥作用?
教育部门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教育,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对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学生要深人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及法制教育;对中小学校的学生要加强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社会道德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四十九、宣传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如何发挥作用?
宣传部门要以培养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重点,加强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要抓好对青少年的传统教育和艰苦奋斗教育;大力宣传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加强对音像、书刊的管理,坚决取缔思想反动、低级色情的书刊音像制品,消除导致犯罪的各种思想基础;破除迷信,崇尚科学,为群众提供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用社会主义思想占领文化阵地。
五十、公安保卫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公安、保卫部门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骨干力量。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公安、保卫部门既是党政的参谋助手,又必须发挥其“打、防、管、控”的职能作用,要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的重要职责,做好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坚持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组织指导群防群治组织开展工作,建立健全专群结合、内外结合的不同层次、多种形式的治安防范网络和控制体系;严格枪支、炸药、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做好重点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和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加强对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策略和方案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对不同种类、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方法的研究,突出实用性和针对性,使公安、保卫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
五十一、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怎么处罚?
答: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五十二、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六) 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十三、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五十四、什么是信访、信访人?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五十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该注意什么?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五十六、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注意什么?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人数。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